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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涉同一案两还“清白” ,两获国家赔偿

2018-03-09 王巍 重案组37号

2002年到2017年间,吉林男子陈镪因为一笔与单位有关的资金使用的案件,两度被起诉,后一次被判刑,又相继被认定“清白”并获得国家赔偿。


2002年4月陈镪因涉嫌挪用资金24万元被起诉,该案历时6年,历经3次撤诉并退回补充侦查,检方最终决定不起诉,并对陈镪作出49257 元国家赔偿;2012年,陈镪因同一事由被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起诉,并于2014年终审被判4年有期徒刑。服刑过程中的陈镪仍旧为自己作无罪申诉。


3月9日,重案组37号(微信ID:zhonganzu37)获悉,2017年12月,法院再审认定陈镪无罪,并于2018年2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:给付陈镪1277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以及10万元精神抚慰金。


全文2935字,阅读约需6分钟


▲从上到下依次为2001年、2005年、2018年的陈镪。    受访者供图


▲陈镪无罪刑事判决书。    受访者供图



男子被控挪用资金 检方三度撤诉


2002年4月7日,当时担任东北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下称东北虎药业)新疆区经理的陈镪,被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以涉嫌“挪用单位资金”带走。此前,东北虎药业向船营区公安分局报案称,业务员陈镪将30多万元货款挪作他用。


“我并没有挪用公款,这笔钱本来是我的。”3月9日,陈镪告诉重案组37号(微信ID:zhonganzu37),在医药行业,不少的业务往来都是他先行垫资,资金回笼后,他在把自己先行垫付的钱款拿回来。而在他被带走时,自己公司还有98万多的奖金没有给他兑现。


2002年4月,陈镪被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公诉。船营区检察院的起诉书称,2000年4月至2002年3月间,陈镪利用职务便利,将东北虎药业新疆区域业务员上交的4笔货款及公司应付给业务员的让利金共24万余元挪为己用。


案卷材料显示,在陈镪被提起公诉之前,该案两次被退回公安分局补充侦查,公诉之后,又三次撤诉。2003年6月,船营区检察院第三次就该案提起公诉,船营区法院首次开庭审理该案。不过,法院审理后依然认为,该案部分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应进一步补充侦查。同年7月,船营区检察院第三次撤诉。2003年8月,已被刑拘一年半的陈镪被取保候审。


▲吉林市船营区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显示,陈镪2003年被取保候审。    受访者供图



检方不起诉 获近5万元国家赔偿


2007年5月16日,陈镪再次被船营公安分局监视居住。同年11月7日,陈镪被取保候审,同一天,船营区公安分局再次以陈镪涉嫌挪用资金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。此次陈镪被挪用资金的金额变更为8万余元。


2008年5月30日,船营区检察院审查后,依然认为该案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并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
拿到不起诉决定书后 45 33044 45 14941 0 0 4298 0 0:00:07 0:00:03 0:00:04 4298陈镪向船营区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,船营区检察院2008年6月作出赔偿决定,对其被羁押496天的部分赔偿人民币49257 元。


▲吉林市船营区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,决定赔偿陈镪近5万元。    受访者供图



时隔4年因同一案 再度被查获刑


陈镪的姐姐陈锋称,陈镪对国家赔偿的数额并不满意:“他还希望追回在东北虎药业任职期间公司欠他的工资,以及他给公司业务员垫付的经营资金。”


2012年11月,船营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陈镪刑事拘留。2013年2月4日,船营区公安分局以陈镪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船营区检察院审查起诉,此后被退回补充侦查一次。2013年7月15日,陈镪被提起公诉。


船营区法院审理该案认定,陈镪在2001年至2002年期间,利用其任东北虎药业驻新疆办事处经理的职务之便,将公司返给业务员的让利金8万余元占为己有,用于其本人在新疆注册的公司的经营、车辆维护及女儿上学等支出。


据陈镪及其辩护人回忆,法院判决的事实与2002年陈镪被起诉的涉嫌挪用资金的时间与事由基本一致,只是罪名和金额发生了变化。在法院审理期间,陈镪的辩护律师崔洪奎为其做了无罪辩护,“但一、二审陈镪都被判有罪。”崔律师说。2014年2月,船营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陈镪4年有期徒刑,陈镪提出上诉,吉林市中院维持原判。


“我自己是清白的,始终也不想放弃。”入狱后,陈镪一方面继续为自己无罪进行申诉;一方面积极申请减刑,根据吉林市中院裁定,陈镪因为表现良好符合减刑条件,在2016年被减刑6个月,2016年5月4日,陈镪刑满释放。


4个月后,陈镪的申诉也有了回音,吉林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,认为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陈镪犯职务侵占罪的部分证据无原件,且复印件不完整,陈镪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,并指令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。


2017年3月吉林市中院裁定,撤销此前陈镪案的有罪终审判决,将该案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。


▲2016年,吉林省高级法院对陈镪职务侵占案作出再审决定书。    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



法院重审认定无罪 再获国家赔偿


2017年12月,吉林市船营区法院对该案重新审理后进行宣判。法院审理后查明,陈镪于1999年4月被吉林远东药业公司任命为该集团新疆区域经理,1999年10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,陈镪到新疆后组建了办事处,聘任任某为办公室主任,在新疆开展某注射液的营销工作,2001年4月到2002年1月间,吉林北方花木经营部通过建设银行给任某汇款40万元,汇款用途一栏记载为“劳务费”。


法院认为,公诉机关指控陈镪利用在东北虎药业驻新疆办事处经理的职务之便,将东北虎药业返给新疆办事处业务员的让利金82561元占为己有,但根据现有证据,法院仅能认定陈镪是远东药业任命的新疆区域经理。对于上述两家公司的关联性、以及公诉机关的其他指控,未有其他足够证据足以证明。


法院认为,公诉机关指控陈强犯有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、证据存有疑问、不能达到确实、充分,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能成立。法院判决陈镪无罪。


宣判后,陈强提出国家赔偿。2018年2月4日,吉林市中院作出赔偿决定书,其中认定,陈镪因涉嫌职务侵占罪,由该院作出生效裁定,判处有期徒刑4年,实际羁押期间共计1277天。该院应按照2017年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,向陈镪支付侵犯人身自由1277天的赔偿金。


对于因错误判决给陈镪造成的精神损害,该院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、赔礼道歉,并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。法院决定给付陈镪侵犯人身自由1277天的赔偿金(每日赔偿标准按国家2017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,待赔偿标准公布后另行通知);支付陈镪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;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陈镪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、赔礼道歉。


▲2018年2月4日,吉林市中院向陈镪作出赔偿决定书。    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



  追访  


“三个企业都没办下去,最受苦的是女儿”


3月9日,陈镪向重案组37号(微信ID:zhonganzu37)表示,在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后,他与法官也进行了沟通,得到的答复是,1277天人身自由赔偿金的具体金额,法院会根据今年5月国家统计局出台的标准,做出核算后发给陈镪。


对于这些年的生活与经历,陈镪表示,2002年他在新疆被抓时,自己还开办了一个小企业,2008年案子不起诉后,该企业已经无法经营,他于是做起了建筑设备出租,但在2012年他再度被拘留、审判,2016年刑满释放后,建筑设备已经成了一堆废铁;去年,他在三亚又开了一个企业,但因为案件审理,企业还是没继续经营下去。


“我觉得这些年最受苦的是女儿。”陈镪说,女儿一直在读中国与加拿大合办的中学,自己因为涉案与妻子离了婚,2012年他再度被查因为家里钱不够,没办法送女儿前往加拿大读书,女儿因此有些轻度抑郁,出狱后,陈镪凑了些钱将女儿送到国外圆了留学梦,“就当给女儿治病了”。


此外陈镪表示,对目前的国家赔偿数额不满意,准备申请复议。



新京报记者 王巍

编辑 张太凌

校对 王心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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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为重案组37号(微信ID:zhonganzu37)原创内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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